

近期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《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了对于民事权益受到损害,具有起诉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弱、不敢或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等弱势群体,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能,共同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。
通州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离婚纠纷案件,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回应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,依法保障家暴受害人合法权益。
基本案情
王女士与丈夫孙某于1986年结婚,育有一女。自2020年起,孙某多次殴打王女士,王女士多次报警以期解决。在派出所调解下,二人达成调解协议,派出所还向孙某出具了《家庭暴力告诫书》,孙某向王女士保证不会再动手。在公安机关的警示威慑和协议约束下,孙某暂时收敛了暴力行为。但在一年之后,孙某再次殴打王女士,致其受伤。
孙某长期的家暴行为让王女士坚定了起诉离婚的决心。但王女士已是花甲老人,对诉讼等法律知识一无所知,并且长期遭受暴力让她对提起离婚诉讼存在恐惧心理,担心起诉行为激怒丈夫。王女士偶然得知她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。
在法律援助中心,王女士诉说了自己起诉离婚的决心和困境。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和指导下,王女士向通州检察院提交了《支持起诉申请书》,在通州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向通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孙某虽承认对王女士实施了殴打行为,却以“家庭琐事引发”“对王女士仍有感情”为由不同意离婚,再次当庭向王女士作出保证。王女士表示不接受也不相信孙某的保证,不再接受调解。
法院审理
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,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孙某殴打王女士的《家庭暴力告诫书》、王女士的伤情鉴定意见、多次报警记录、公安机关调解笔录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,足以认定孙某多次以殴打形式对王女士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侵害行为,并造成王女士受伤的严重后果。
在判决中,法官亦强调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,并指出在婚姻家庭领域,无论是否首次起诉离婚,无论婚姻存续期间长短,实施家庭暴力系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夫妻离婚的法定情形。结合通州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,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与孙某离婚。判决作出后,孙某未提起上诉,案件现已生效。
法官提示
今年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实施十周年,十年间法治促进了家暴从“家务事”到“零容忍”的社会观念转变,多部门也协同发力织密了防护网络。
家庭暴力绝非“家庭琐事”,而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。面对家暴,受害人无需隐忍、不必退让,要坚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:
遭遇家暴第一时间报警,固定核心证据。报警是家暴维权的关键第一步,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、询问笔录是认定家暴事实的重要法定证据;若身体受到伤害,可在警方指引下进行伤情鉴定,留存鉴定意见书;对于实施家暴的行为人,警方可依法出具《家庭暴力告诫书》,该告诫书是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。同时,受害人还可留存伤情照片、施暴现场视频、就医记录等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。
经济困难或维权能力不足,可申请法律援助。家暴受害人若因经济困难、缺乏法律知识等原因难以自行维权,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,专业律师会提供法律咨询、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,弥补家暴受害人的诉讼能力短板。
人身安全受威胁,果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暴受害人的“法律保护伞”,无论是否提起离婚诉讼,家暴受害人均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,会依法作出裁定,禁止施暴者实施家暴、禁止其接触受害人及其近亲属、责令施暴者迁出住所等;若施暴者违反裁定,法院将依法采取训诫、罚款、拘留等措施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决意解除婚姻关系,依法提起离婚诉讼。实施家庭暴力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,不受婚姻存续时长、是否首次起诉的限制。家暴受害人可持家暴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除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外,还可依据法律规定,主张施暴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、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,也会依法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。
法律始终是家暴受害人坚实的后盾,面对家庭暴力,不必独自承受,更无需隐忍退让,勇敢拿起法律武器,是自我保护的重要方式。司法机关将持续以司法之力凝聚社会共识,织密反家暴保护网,让法治阳光照亮家庭生活的每一个角落。
供稿:北京通州法院
编辑:宋子贤 肖飞
审核:李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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